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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在发现利用这些网络发布法律禁止的信息或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时,必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等,以确保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运营商、服务商的监管责任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责任。他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测和审查,确保所传播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现违法信息的处置流程
当运营商、服务商发现网络上有违法信息或活动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信息的传输,以防止信息的进一步扩散。同时,他们应保存有关记录,包括违法信息的内容、发布者的信息、发布时间等,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处理。此外,运营商、服务商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三、加强技术防范和人员培训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管责任,运营商、服务商应不断加强技术防范手段,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同时,他们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确保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违法信息。
四、用户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在处置违法信息的过程中,运营商、服务商应充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正常用户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损失。对于因运营商、服务商未履行监管责任而导致的网络安全事件,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在发现利用这些网络发布法律禁止的信息或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时,必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同时,他们应加强技术防范和人员培训,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充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履行监管责任导致的网络安全事件,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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